制药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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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废水中的污染物多属于结构复杂、有毒害作用和生物难以降解的有机物质,许多废水呈明显的酸碱性,部分废水中含有过高的盐分。由于制药企业一般根据市场的需求决定产量,故排放废水的波动性很大;若在同一生产线上生产不同产品时,所产生废水的水质、水量差别也可能很大。对于制药工业废水处理有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原则。
(1)遵循有关的法规和各项技术政策,符合制药工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趋势,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管理需要。
(2)体现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以当前我国推行的重点环保实用技术以及制药工业已采用的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为基点,结合当前我国制药工业的产品种类、污染物排放现状和企业管理水平,控制指标和标准值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可行的生产技术和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同时借鉴国外经验,注重与国外标准接轨。
(3)标准值的确定以推行企业清洁生产为前提。新建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充分考虑循环利用,减少物耗,控制生产全过程小量化产生污染物。
(4)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即不仅要有浓度标准,还要有总量控制标准。对于废水排放,设置两种控制指标,即允许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允许排放浓度规定废水中污染物允许排放的浓度限值,该指标可控制废水瞬时排放的浓度;为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标准中同时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以避免企业简单地采用稀释的方式来达到浓度限值。每一制药生产企业的
废水排放都必须同时符合这两种限值要求
(5)分类指导原则。体现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的区别,强调对新建企业的控制;给现有企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为了保护环境敏感地区,对环境敏感区内制药企业的污水排放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以确保环境敏感地区的环境和生态质量。
(6)国家排放标准和地方排放标准相结合。国家排放标准中,排放指标限值不与环境质量的功能区类别直接挂钩,即标准不分级。当执行国家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功能要求时,省(直辖市)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7)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执行排放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或二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应符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8)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对易于定量的,制定具体的标准值进行控制;对不易定量的,则提出定性的规定与要求,这些定性规定与要求同样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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