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实施!环境部公布27个新规,涉大气!45个新标准:涉大气、多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要求等。下面小编带你一起看看环境部公布了哪些新规、新标准!
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等4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洗碗机》《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食具消毒柜》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 371-2018);
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HJ 2548-2018);
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洗碗机(HJ 2549-2018);
四、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食具消毒柜(HJ 2550-2018)。
以上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 371-2007)废止。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863.4-2018)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辽宁五花顶等10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及功能区划的通知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草局:
国务院已批准新建辽宁五花顶、吉林园池湿地、黑龙江仙洞山、黑龙江朗乡、黑龙江黑瞎子岛、四川南莫且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批准调整湖南东洞庭湖、重庆金佛山、云南白马雪山、西藏珠穆朗玛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现将10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及功能区划予以公布(见附件1、2)。面积、范围及功能区划以数字和附图为准,文字描述作为参考。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依据公布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区划,抓紧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的勘界和立标工作,落实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权属,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2018);
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
以上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项标准修改单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项标准修改单,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修改单;
二、《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修改单;
三、《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修改单;
四、《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修改单;
五、《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修改单;
六、《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单;
七、《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2015)修改单;
八、《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1994)修改单;
九、《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修改单;
十、《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
十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修改单;
十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修改单;
十三、《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修改单;
十四、《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修改单;
十五、《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修改单;
十六、《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修改单;
十七、《环境空气六价铬的测定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HJ 779—2015)修改单;
十八、《环境空气气态汞的测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10—2017)修改单;
十九、《环境空气汞的测定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2009)修改单。
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955-2018);
二、《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956-2018)。
以上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